纪法周课

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(第十五期)

作 者:方正出版社        来 源:纪检审计部        2024年08月19日

总则篇

 

15、*员受到开除*籍处分后,如何处理其所任*外职务?

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“对于担任*外职务的,应当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或者予以开除”,但鉴于第十二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后“对于担任*外职务的,应当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”,举轻以明重,*员受到开除*籍处分后更应当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甚至开除。

对于“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或者予以开除”如何把握,即什么情况下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、什么情况下建议*外组织对其予以开除,概括起来就是该*外职务依法可以由监察机关给予*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、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,且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应当予以开除的,则建议*外组织对其予以开除;其他情况下则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。

( 阅读: 人)
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链接